一、依照相關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3年6月4日起至113年7月26日下午5時止,請提送本局藝文推廣科,逾期不受理。
(二)得申請之影視業者:
1.電影片製作業者。
2.製作連續劇類 (含網路影集)、電視電影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3.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三)申請案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影片內容拍攝以嘉義為敍事背景場域,具人文觀點之影片,有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
2. 屬電影劇情片/紀錄片者,總長度應為75分鐘以上,在本市取景之部分達總長度十分之一以上。
3. 屬電視劇情片者,應有1集(含)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30分鐘以上,在本市取景之部分達總長度十分之一以上。
4. 屬音樂錄影帶者(「MV(Music Video)」) ,在本市取景之部分達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
5. 已有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
(四)不予補助情形: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拍攝製作之影片,前揭政府機關包含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獎助、捐助超過其營運經費百分之五十者。
(五)補助金額:
1.補助金額總額以新臺幣680萬元為上限。
2.中央各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含本局)總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者計畫所需總製作成本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3.各案補助額度由本局籌組審查委員會審議。
(六)審查機制:
1.初審:本局得依計畫書內容規格進行計畫書書面初審,並通知初審通過者參加複審。
2.複審:團隊簡報時間、參與人數,由機關另行通知。
(七)洽詢電話:本局藝文推廣科張耘暄,電話:05-2788225分機807。
二、本案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三、檢附申請須知及相關附件,請至本局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