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文化局114年度「演藝團隊跨界媒合補助計畫」徵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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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7 to 2025-02-24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114年度「演藝團隊跨界媒合補助計畫」徵選事宜
地點: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114年度「演藝團隊跨界媒合補助計畫」徵選事宜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演藝團隊跨界多元合作、開發嶄新創作思維、突顯嘉義市人文特色,特訂定「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團隊跨界媒合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申請資格:
一、本計畫所稱演藝團隊,係指:
(一)依相關法規於嘉義市登記立案設立滿一年以上,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體。
(二)全國立案或設立滿一年以上之演藝團體。
二、本計畫所稱跨界媒合,係指演藝團隊與其他非同質性藝術團體或個人共同創作演出、環境劇場‧‧‧等新創作品,需有助於演藝團隊之茁壯成長或有利於開發觀眾群,並有益於本市整體表演藝術環境之發展者。
三、補助條件及計畫期程:
(一)補助條件:在國內製作且未曾公開演出之創作,並須於本市辦理1場以上之60分鐘以上成果展演(與媒合單位共同演出或演出型態之結合須達該場演出時段2分之1以上)。
(二)計畫期程:以當年之會計年度為一期。
(三)能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完成演出者列為優先考量對象。
四、補助對象:符合第二條所稱之演藝團隊;惟跨界媒合團隊之一方須為嘉義市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並須於嘉義市轄內場地辦理成果發表至少1場。
五、補助項目:
(一)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以補助計畫相關之演出費、排練費、設備器材租借費、場地租借費、排練及演出之器材搬運費、旅運費、講師鐘點費、文宣費等,但不包含計程車資。
(二)同一演出計畫內容已獲本局、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者,不列入本計畫補助範圍。

※ 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以郵戳為憑)。

※ 申請方式:
於本局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文件一式十份郵寄或親送本局申請。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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